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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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自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十五章 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二百九十五條 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裝貨港或者卸貨港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適用本法第四章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船舶所有權,適用船旗國法律。
船旗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船舶所有權,適用新船旗國法律,但是光船租賃引起的船旗變更除外。
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船舶已經登記的,適用登記國法律;未經登記,適用船舶建造地法律。
第二百九十七條 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法律。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權,船舶已經登記的,適用登記國法律;未經登記,適用船舶建造地法律。
第二百九十八條 船舶優先權,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百九十九條 船舶留置權,適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
第三百條 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相互之間的受償順序,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百零一條 船舶碰撞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碰撞發生在公海的,適用法院地法律。同一國籍船舶發生碰撞的,碰撞船舶之間的責任,適用船旗國法律。
船舶碰撞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第三百零二條 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共同海損分攤請求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未選擇的,適用航程終止地法律。
第三百零三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百零四條 船舶油污損害責任,適用油污損害結果發生地法律。
第三百零五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三百零六條 本法所稱計算單位,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其人民幣數額為法院判決之日、仲裁機構裁決之日或者當事人協議之日,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布的特別提款權對人民幣的匯率計算得出的人民幣數額。
第三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適用國際慣例,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利益。
第三百零八條 國家支持開展國際海運事務合作,推動海運業健康發展。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海上運輸和船舶建造相關領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百零九條 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為會員自愿組成互保組織,按照章程收取會費,對會員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損失、產生的責任或者支付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條 本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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