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09-1-18) / 已閱94670次
    登記順序如果相同,清償要按債權比例;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先于未登記者受償;
    抵押權都未作登記,清償需按債權比例。
    建設用地作為抵押,地上建筑又有增加,
    所添建筑非抵押物,處分款不優先受償。   
    抵押荒地經營權利,或者村鎮企業用地,   
    權利實現使用權移,不改土地用途屬性。
    主債訴訟時效期里,方可行使抵押權利。
    規定期過還未行使,法院保護就要失去。   
                (十九)
    抵押財產可以擔保,定期內的連續債權,
    最高債權額度之內,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設此抵押前的債權,當事各方經過協商,
    可以轉入這一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清單。
    擔保債權確定之前,部分債權進行轉讓,
    該抵押權不能轉讓,除當事人有約在先。
    此種債權確定之前,抵押雙方可以協商,
    變更債權范圍額度,變更債權確定期間,
    變更對他抵押權人,不得產生不利影響。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債權確定:
    所約確定日期屆至;若該日期未作約定,
    此抵押權滿兩年后,抵押權人請求確定;
    新的債權不再發生;抵押財產扣押查封;
    本抵押人或債務人,破產撤銷情況發生。           
                (二十)
   作為債權擔保形式,可把動產拿去出質,
   如果約定情形出現,債權人得優先受償。
   債被履行或者清償,質押財產應當返還。
   法律法規禁止轉讓,則不能作質押財產。
   當事人間質權設立,一定要有書面協議。
   質押財產一經交付,質權便告正式設立。
   債務履行期滿之前,不得作出以下約定:
   如果債務履行不能,就將質物歸債權人。
   質權人可收取孳息,收取費用從中先抵。
   質權人負保管義務,保管不善要擔責任。
   無出質人事先授權,使用處分質押財產,
   給出質人造成損害,對此應當做出賠償。
   質權人的行為會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
   出質人可要求提存,或者償債返還質物。
   非質權人責任事由,可能危及質物質權,
   質權人可提出要求,另外提供相應擔保,
   不提供可賣掉質物,價款償債或者提存。
   在質權的存續期里,質權人若私自轉質,
   造成質物毀損滅失,賠償出質人的損失。
   質權人可放棄質權,質物如果屬債務人,
   在失優先受償范圍,他擔保人免除責任。
   出質人可請求對方,債務期滿及時行權,
   不行使則可請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怠于行使造成損害,質權人應予以賠償。
   折價變賣質押財產,價格應當參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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