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公告信息 |  
                      |  |  |  |  |  | 
         
          | 主要論著 |  
          |  |   
          | 
               
                | 
                    
                      | 
                          
                            | 婚姻糾紛中的財產分割 
 夫妻關系和同居關系
 
 一、夫妻關系
 
 《婚姻法》第八條: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解釋》(一)第四條:補辦婚姻登記的效力。
 
 二、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
 
 1、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情況的處理:
 
 A、1994年2月1日前    按事實婚姻處理
 
 B、1994年2月1日后      1.案件受理前通知補辦結婚登記
 
 2.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非法同居)
 
 2、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遺產的
 
 A.事實婚姻——按繼承法關于配偶的規定處理
 
 B.非法同居——可根據繼承法有關相互撫養情況處理
 
 《解釋》(一)第五、第六條
 
 《通知》(1994.4.4)
 
 《若干意見》(1989.11.21)
 
 三、同居關系的解除及受理
 
 1、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不予受理
 
 2、  請求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予受理并解除
 
 3、  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起訴的――應予受理
 
 《解釋》(二)第一條
 
 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
 
 一、共同財產:
 
 1.《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解釋》(二)第十一條:“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的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解釋》(二)第十二、十九、二十二條
 
 4.《解釋》(一)第十七條,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理權《解釋》(二)第十二、十九、二十二條
 
 二、一方財產:
 
 1.《婚姻法》第十八條
 
 2.《解釋》(一)第十九條《解釋》(二)第十三、二十二條
 
 三、約定財產:
 
 1.《婚姻法》第十九條
 
 2.《解釋》(一)第十八條
 
 四、共同債務:
 
 《解釋》(二)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條
 
 離婚案件及相關問題處理
 
 一、離婚條件及限制: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若干具體意見》(1989.11.21)1條—14條
 
 3.《婚姻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解釋》(一)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二、財產分割及債務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四十一條《解釋》(二)第十四條至十八條、二十條、二十一條
 
 《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三、子女撫養及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解釋》(一)第二十、二十一條 第二十四條至二十六條;《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四十二、四十六條;《解釋》(一)第二十七至三十條;《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中的相關問題
 
 
 商品房買賣有關內容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開發商——承購人、買受人)
 
 一、商品房預售條件:
 
 1、具有《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4、投資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提交商品房預售方案)
 
 二、商品房預售程序:
 
 1、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2、開發商從合同簽訂之日起30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3、承購人從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內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商協助
 
 
 
 商品房銷售(開發企業、開發商——承購人、買受人)
 
 一、商品房銷售條件:
 
 1、具有《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4、通過竣工驗收(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
 
 5、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6、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7、房地產開發使用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已報送備案
 
 二、商品房銷售程序:
 
 1、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查看大《房產證》)
 
 2、   按期交付并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   開發商從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報送權屬登記資料
 
 4、   買受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商協助
 
 
 
 房屋權屬登記辦法
 
 一、種類:商品房買賣權屬登記程序
 
 1、新建房屋:竣工后3個月內申請初始登記
 
 2、房屋買賣、轉讓、贈與、繼承等,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3、房屋抵押、典當: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4、房屋變更、注銷:30日內申請登記
 
 二、程序:
 
 1、申請:7日內決定
 
 2、審核:30內核準
 
 3、公告:6個月(遺失、補發)
 
 4、發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購買商品房所需費用:(舉例)
 
 1、房價款:6000元/平方米X100平方米=60萬元
 
 2、應交稅費:
 
 (1)、契稅(買方交納):房款總額的2,60萬元X2=12000元(120平方米以內的,契稅為2、超過12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契稅為4)
 
 (2)、印花稅(買賣雙方各交納:房款總額的0.5,60萬元X0.5=300元
 
 (3)、手續費(買賣雙方共同交納):120平方米以內為1000元,買方為500元
 
 (4)、登記費:每平方米0.3元,0.3元/平方米X100平方米=30元
 
 (5)、房屋所有權證費:各區縣按收費標準收取
 
 (6)、公共設備維修基金:為2,60萬元X2=12000元
 
 以上6項合計24830元
 
 3物業管理費
 
 4、辦按揭的,律師費和評估費
 
 5、房屋保險費:總房款60萬元1X借款期限系數(比如按揭10年的系數為19.39)=11634元
 
 1、廣東省從2001年起實行商品房銷售面積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不參與公共面積的分攤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
 
 2、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一般為2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