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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粵價〔2005〕157號文件)
 
 一、計時收費
 
 ㈠ 適用范圍:全部律師服務事項
 
 ㈡ 收費標準:200—3000元/小時
 
 ㈢ 上下浮動幅度:20%
 
 二、計件收費
 
 ㈠ 適用范圍:各類訴訟、仲裁和案件執行法律事務
 
 ㈡ 收費標準:
 
 1、刑事:
 
 ⑴ 偵查階段:2000—5000元
 
 ⑵ 審查起訴階段:5000—15000元
 
 ⑶ 審判階段:6000—30000元
 
 對疑難重大復雜案件、集團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標準的1.5倍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收費。
 
 刑事自訴、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標準執行。
 
 2、民事、商事、行政訴訟:
 
 ⑴ 不涉及財產:3000—20000元
 
 ⑵ 涉及財產: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
 
 序號         	標的額級距	     費率
 1	   5萬元以下
 2	   超5萬至10萬元	     6
 3	   超10萬元至50萬元	     5
 4	    超50萬元至100萬元           	4
 5	超100萬元至500萬元	3
 6	     超500萬元至1,000萬元    	2
 7	     超1,000萬元至5,000萬元	      1
 8	    5,000萬元以上	     0.5
 
 ㈢ 上下浮動幅度:20%
 
 3、說明:
 
 ⑴ 上列各項收費標準和比例是辦理訴訟案件一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曾辦一審再辦二審的或曾辦一審或二審,再辦發回重審、再審申請或確定再審案件的,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訴訟一審或二審階段按仲裁標準減半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審標準減半收取。
 
 ⑵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風險收費,風險收費的最高收費標準或總額,不得超過爭議利益的30%。
 
 三、協商收費
 
 ㈠ 適用范圍:
 除訴訟、仲裁、執行案件外的其它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
 
 ㈡ 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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