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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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 支持老年人護理依賴費用 充分保護老年人權益——聶某訴張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2 指定公職監護人承擔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監護職責——某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宣告朱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指定監護人案
案例3 開展家庭贍養指導 保障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老有所養”——某養老公司訴洪某甲、洪某乙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4 準確認定住所地 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某養老院與某區民政局指定遺產管理人案
案例5 運用適老訴訟服務機制 妥善化解失獨老年人繼承糾紛——李某某訴唐某某、周某某繼承糾紛案
案例1
支持老年人護理依賴費用 充分保護老年人權益——聶某訴張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駕駛汽車轉彎時撞倒行人聶某(系87歲老年人),造成聶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在某保險公司為汽車投保了機動車輛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經鑒定,聶某構成十級傷殘,日常生活活動能力下降,為部分護理依賴。聶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某及某保險公司支付護理依賴費用14萬元。某保險公司辯稱:聶某為高齡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體狀況與事故共同造成護理依賴,不應全部支持護理依賴費用14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應簡單因年齡等而有所差別。個人的體質情況在侵權賠償中不必然作為參與因素,這是平等保護原則的要求。老年人體質弱系客觀情況,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不能因為聶某已達87歲高齡而認定其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過錯,相應地,也不能以體質情況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參與度為由來減損應賠償的護理依賴費用。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聶某護理依賴費用14萬余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因自然人的出生、身份、職業、性別、年齡、民族、種族等而不同,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自然人年老時身體機能不可避免地會減弱,被侵權而受傷后產生的損害可能更大。不因老年人年齡或體質情況而當然地影響護理費用確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參與社會活動,體現對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護,同時防止形成“身體越弱護理費越少”的悖論。本案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對老年人的切實尊重和充分保障。
案例2
指定公職監護人承擔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監護職責——某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宣告朱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指定監護人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系獨居老年人,無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因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部分失能,對具體財產情況不清楚,無法取用,生活、就醫等面臨困難,其日常生活長期由其住所地的某社區及物業工作人員協助照料。經鑒定,朱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居委會)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朱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會為朱某某的監護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而且其部分失能,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朱某某系獨居老年人,沒有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故應當由民政部門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承擔監護職責。朱某某對某居委會工作人員較為熟悉和信賴,現某居委會申請作為其監護人,朱某某亦表示同意。如此,既不會改變朱某某已經適應的生活居住環境,也有利于對朱某某的生活照料、財產保管、醫療陪護等,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此外,法院還根據掌握的財產線索,對朱某某的財產進行查詢并制作財產清單,要求某居委會建立監護臺賬,在民政、街道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及時支取相應款項用于朱某某的生活及醫療支出,改善朱某某的生活及健康狀況。最終判決:宣告朱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會為朱某某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被監護人依法無具有監護資格人時的監護人認定規則。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劇,對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監護亟待完善。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調查部分失能的老年人身體、精神狀況和生活狀況,在此基礎上依法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指定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擔任老年人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老年人財產查找困難、使用受限等現實困境,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核實財產,聯合有關部門形成協同監督機制,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借鑒,確保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仍然能夠享受有保障、有尊嚴的生活。
案例3
開展家庭贍養指導 保障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老有所養”——某養老公司訴洪某甲、洪某乙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洪某甲患精神疾病,系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洪某乙系洪某甲之子,系成年人。洪某甲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交通事故相關賠償款由洪某乙負責接收。洪某甲、洪某乙無其他財產。2023年3月,洪某乙與某養老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對洪某甲提供養老照護服務,收取相關服務費用。洪某乙將洪某甲托管于某養老公司后就很少探望,也未履行贍養義務。2024年1月起,洪某乙拒付服務費,累計拖欠費用3萬余元。某養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洪某甲、洪某乙支付拖欠的服務費及違約金;洪某甲搬離某養老公司。
【裁判情況】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洪某甲因交通事故所取得的獲賠款即將匯入洪某乙賬戶,但洪某乙無固定職業,經常出入娛樂場所,該筆款項被洪某乙揮霍的可能性較大。為確保該筆款項能實際用于支付案涉服務費和保障、照料洪某甲生活,法院向洪某乙專門開展家庭贍養指導,對其怠于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批評教育,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后果,督促洪某乙積極履行贍養義務。同時,法院邀請洪某乙住所地村干部作為贍養監督人,每月回訪監督。洪某乙收到上述交通事故賠償款后,主動向某養老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服務費,并將洪某甲轉入條件更好的康復醫院進行護理,每周探望和照料。因法院在裁判前已實質性解決雙方糾紛,故某養老公司申請撤回起訴。最終裁定:準許某養老公司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被良好照護,不僅體現家風家教,也體現社會保障水平和文明程度。本案中,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老人及其子女的財產狀況,又通過家庭贍養指導、建立村社跟蹤回訪機制等方式壓實贍養義務履行,確保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能夠得到長期穩定的妥善照料,落實“老有所養”,既做實特殊老年人群體生活的托底保障,又引導和教育子女切實履行贍養義務。
案例4
準確認定住所地 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某養老院與某區民政局指定遺產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無直系親屬,無法定繼承人。為保障晚年生活及后事安排,史某某與某養老院自愿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某養老院承擔史某某的生養死葬義務,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遺產均遺贈給養老院。簽訂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養老院,某養老院對其進行了照料。史某某去世后,某養老院向法院提出申請:指定史某某生前戶籍所在地的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某區民政局稱:某養老院與史某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存疑;僅憑身份證和戶口簿不足以證明史某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某區民政局轄區。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通過審查遺贈扶養協議簽訂時的視頻錄像,確認該協議系史某某和某養老院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某養老院因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成為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史某某的住院病志及看護記錄可以表明某養老院真實履行照料義務,遺贈扶養協議應當履行。史某某雖在某養老院生活一年之久,但期間頻繁外出,居住在其他地方。而且,其主要遺產所在地位于戶籍所在地,故以戶籍所在地為其生前住所地為宜。現有的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史某某去世時已無法定繼承人,某區民政局作為被申請人身份正確。綜合考慮,指定某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合理有據。最終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作為史某某的遺產管理人。
【典型意義】
老人通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對自身晚年生活予以安排,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意愿應予尊重、保護。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確認遺贈扶養協議合法且某養老院已實際履行照料義務的情況下,綜合考量老年人的戶籍所在地、遺產所在地、實際居住情況以及與日常生活的關聯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老年人的住所地并指定相應的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法保護了遺產處理的有序開展,對激勵遺贈扶養協議全面恰當履行、保障老年人生前生活質量、提升遺產處理質效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5
運用適老訴訟服務機制 妥善化解失獨老年人繼承糾紛——李某某訴唐某某、周某某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曾某(系李某某之子)與唐某(系唐某某、周某某之女)均系獨生子女,二人于2013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雙方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價值約110萬。李某某支付首付約33萬元。2020年,唐某去世,曾某獨自償還房屋貸款。2024年,曾某去世,當時尚欠銀行購房貸款70萬余元未償還。曾某自幼喪父,由其母李某某撫養長大。李某某認為案涉房屋由曾某一人購買,是曾某的個人財產,應由其繼承。唐某某、周某某認為,房屋系曾某與唐某二人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唐某的父母,應繼承房屋相應份額。三位老人均年逾七旬,多次協商未果。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案涉房屋全部由其繼承。
【裁判情況】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三位當事人年齡較大,訴訟能力較弱,情緒容易波動,特別是唐某某因病導致語言表達困難,難以獨立參與訴訟活動,無法有效表達意愿。鑒于以上情況,審理法院主動運用適老訴訟服務機制,聯合唐某某所在社區共同邀請熟悉案情的人員作為其訴訟陪同人,協助其明確表達意愿并打消其訴訟中的心理顧慮。法院還引入專業的心理輔導,緩解老人的喪子之痛。同時,法院考慮到,該房屋上還存在對銀行的按揭貸款,解決按揭償還問題又會引起新的爭議,通過裁判方式并不利于實質性解決老年人雙方的爭議。所以,法院加大調解力度,最終引導雙方達成調解:案涉房屋由李某某繼承;李某某當場支付唐某某、周某某補償款3萬元;唐某生前債務由李某某在繼承范圍內負責清償。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法定繼承順序及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遺產的規則。本案中,作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去世后,雙方父母因繼承子女遺產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準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遺產范圍,依法確認各繼承人應繼承份額,理清獨生子女去世后雙方繼承人可繼承的財產數額,一體解決繼承及生前債務的償還問題。本案以“先析產、后償債、再繼承”的思路為老年人清晰釋法,同時,通過運用適老訴訟服務機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參加訴訟的權利,讓老年人在訴訟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溫暖,贏得了老年人對人民法院的信任,最終通過調解一體解決了既有糾紛和潛在糾紛,減輕了老年人訴累,體現了對老年人愁事難事的務實服務和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