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宿遷市人大常委會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宿遷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26號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8月27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9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3日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8月27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二、刪去第六十八條。
三、將第七十條改為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配置電梯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安裝總費用百分之一的標準交存資金,專項用于電梯、消防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保養。”
四、將第八十條改為第七十九條,修改為:“業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查處: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違反第三項至第十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違反第十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四)違反第十五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
五、刪去第八十一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