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條例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條例
(2025年10月23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
  第三章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協同
  第四章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科學指導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提升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是以保障生態功能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通過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措施,優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實施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的環境管理制度。
  第三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遵循生態優先、源頭預防、系統治理、精準施策、協同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轄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
  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區域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有關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款^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編制、調整、更新和跟蹤評估具體工作;
 。ǘ┙ㄔO、維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平臺(以下簡稱應用平臺);
 。ㄈ⿻嘘P部門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信息共享、實施應用;
 。ㄋ模┚唧w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工作;
 。ㄎ澹﹪、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轄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建設、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海洋、市政園林、港口、數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政策措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七條  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有關工作的宣傳,營造全社會廣泛關注、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保密和地圖管理等有關規定。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是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的依據。
  第九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猩鷳B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目標;
 。ǘ┤猩鷳B環境管控單元邊界、數量和面積比例;
  (三)全市和各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ㄋ模┥鷳B環境分區管控數字化建設等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原則上保持穩定,由市人民政府每五年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評估情況等進行調整。
  調整成果的備案和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進行動態更新:
 。ㄒ唬┓、法規有新規定的;
 。ǘ┍臼猩鷳B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法定保護區域依法依規設立、調整或者撤并的;
 。ㄈ﹪窠洕蜕鐣l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產業準入政策等發生變化的;
 。ㄋ模┢渌浾撟C后確需更新的。
  更新成果的備案和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包括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和一般管控單元。
  優先保護單元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導向,加強生態系統保護和功能維護,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開發建設活動,嚴格限制與生態保護無關的項目,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
  重點管控單元以嚴守環境質量底線、加快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導向,優化產業結構、布局和規模,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提升資源能源利用效率。
  一般管控單元以保持生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為導向,生態環境保護與適度開發相結合,預留發展空間和潛力。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定位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有關規定,明確全市和各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在優化空間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控環境風險、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各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行編制、更新和發布。
  編制、更新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為基礎編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細則和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管理清單,實行精準化精細化管理。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細則根據行業類別和現代化產業體系,細化各行業生態環境準入要求。
  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管理清單結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區域綜合評估等明確環境保護要求。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可以結合生態環境質量改善與風險防控要求,編制本區域管理清單并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實施情況跟蹤評估工作。跟蹤評估成果應用于優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支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調整更新,并作為與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聯動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編制、實施、調整、更新和跟蹤評估工作需要,可以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提出數據共享請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據按照規定匯聚至公共數據資源平臺。
 
  第三章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協同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動態銜接,統籌協調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加強實施應用過程互動,協同推進全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
  編制、修訂和調整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應用平臺和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的對接,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實現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成果、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體系等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十八條  大氣、水、土壤、生態、聲、海洋等生態環境要素管理和相關環境功能區劃應當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相互銜接,探索建立生態環境要素融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部門協作、陸岸海聯動的生態環境管理機制,推動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實施海域分區管理和岸線分類管控,優化海岸帶保護與開發利用格局。
  加強同安灣、西海域、九龍江口等海灣、河口生態環境保護,統籌入海溪流流域綜合治理和濱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強化陸源污染物控制和海洋垃圾治理,提升海洋環境承載能力,協同推進美麗海灣、美麗河湖建設。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控制等為依據,將減污降碳要求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實施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適應的差異化管控政策,提升環境自凈能力,推動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海洋、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以維護優先保護單元生態功能為重點,協同推進固碳增匯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鞏固提升海洋、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碳匯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海洋、市政園林、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銜接,重點保護中華白海豚、白鷺、文昌魚等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和典型生態系統,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聯合調查、聯合監管、信息共享等方式,按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加強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協同治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區域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領域的協同,推動生態環境要素管理聯動,合作解決九龍江流域水資源利用和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突出問題。
 
  第四章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
  第二十四條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其他各類專項規劃,制定產業政策、綠色低碳發展政策以及其他有關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生態環境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等應當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相互銜接。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根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對產業園區和城市重點開發片區進行環境保護管理,加強生態環境準入和環境質量跟蹤監測,完善區域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推動集中治污,降低中小微企業治污成本。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執法應當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通過空間信息的疊加比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強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的篩選或者預判。
  第二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優化應用平臺,集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多規合一成果,運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深化拓展環境管理智能問答、環境準入分析研判、業務協同、預報預警、智能輔助審批等應用場景,完善在線政務服務和智慧決策功能,實現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數字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應用平臺,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對企業投資的引導,完善項目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功能,高效服務項目落地。
  應用平臺按照規定設置公共查閱權限,便于企業分析項目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符合性。
  第二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及其實施細則、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管理清單,制定發布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綜合管理名錄(以下簡稱綜合管理名錄),明確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類別和要求,加強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的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產業園區和城市重點開發片區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區域綜合評估,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優化規劃定位和結構布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規劃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符合性。
  城市重點開發片區內符合規劃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的建設項目,共享區域綜合評估及其審查結果;除按照綜合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外,無需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綜合管理名錄規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別實行準入許可制、告知承諾制、備案制、豁免環境影響評價等差異化管理。
  實行準入許可制管理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審查項目選址選線、生態環境影響、污染物排放、風險防范等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直接出具批復文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踏勘發現其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實行備案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實行豁免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建設項目,無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十二條  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
  根據綜合管理名錄規定豁免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或者根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無需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應用平臺提交建設信息,開展生態環境準入研判,研判通過的結論可以作為開工建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依據。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涉及入河排污口、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的,可以與環境影響評價合并開展,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設置相應論證章節或者專項論證內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的,無需另行開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入海排污口備案。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進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權交易和排污許可制度融合,強化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檢查方式和檢查頻次,依法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銜接,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執行較好的企業可以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適用以非現場檢查方式為主的行政檢查等聯合激勵措施。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移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第三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建設、農業農村、海洋、市政園林、港口等有關部門對下列情形開展專項監管:
  (一)在優先保護單元內污染環境或者從事其他活動導致生態功能明顯降低的;
 。ǘ┰谥攸c管控單元內超標排放污染物、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從事其他活動導致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
  (三)在一般管控單元內污染環境或者從事其他活動導致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
  (四)輿情監測、媒體曝光、群眾舉報等發現重大問題線索的;
 。ㄎ澹┢渌枰_展專項監管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對有關部門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配套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