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條例
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條例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條例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0號)
《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1日
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條例
(2025年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加強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和安全運營,提高多層次軌道交通互聯互通水平,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網絡化、公交化、智慧化、便利化、可持續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以下簡稱內地九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督管理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開展的有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包括地方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建立健全銜接高效、運行順暢的軌道交通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協調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發展工作中的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重大事項。
內地九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軌道交通工作,建立健全軌道交通管理體制,落實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發展的具體要求。
軌道交通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軌道交通沿線安全治理屬地職責,做好與軌道交通沿線相關的護路護線聯防和安全保護區管理、沿線環境治理、應急處置等工作,將軌道交通沿線安全治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和平安建設范圍,健全護路聯防責任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建設、運營的管理工作,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指導工作。
內地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通信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無線電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支持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流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的互聯互通和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加強不同層次軌道交通的銜接協調和融合發展。
第七條 支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先進軌道交通裝備、智能化綠色化軌道交通技術等重點領域開展科技創新和交流合作,共同研究技術發展難題,推動軌道交通從業人員的互動交流與合作,促進人才資源共享和知識技術傳播。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方面的政策。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開設軌道交通相關課程,加強與軌道交通企業的合作,建立人才培養實踐基地,培養適應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發展需求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鼓勵軌道交通相關行業協會、企業依法參與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發展的有關活動,推動人才交流、行業協同創新與規則銜接。
第八條 編制本省軌道交通相關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不同地區、不同線路之間的軌道交通互聯互通,優化多層次軌道交通網布局,合理安排軌道交通與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間的便捷換乘,預留道路、站場、其他交通方式等交通空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實施條件。
支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軌道交通項目的銜接和跨區域軌道交通互聯互通,編制本省軌道交通相關規劃時根據需要預留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軌道交通相關規劃對接的空間,提升內地九市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軌道交通的輻射能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周邊以及車輛基地的用地控制,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預留有關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對軌道交通相關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投資主體和沿線內地九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綜合開發,在不影響交通功能和規模的前提下利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障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
第十條 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設計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共安全、運營服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開展。
不同層次軌道交通之間應當按照一體化銜接要求合理確定跨線運行和換乘模式,推動實現便捷換乘。不同層次軌道交通貫通運營的,技術標準應當保持協調。
支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加強溝通協調,合理規劃設計軌道交通項目的線路走向、站點設置、換乘模式等。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軌道交通相關規劃,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代建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以及造價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車站的接駁道路、停車場、雨污水管道等市政配套工程以及民用通信工程建設工作,并同步做好公共交通接駁、乘客進出站通道、站前廣場等市政配套工程建設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軌道交通建設運營銜接工作機制,推動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一體化服務。
軌道交通車站與周邊建(構)筑物存在連通需求的,軌道交通建設應當在保障運營安全的基礎上預留必要的連通條件。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與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銜接,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提前介入、運營交接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支持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軌道交通的運營協調和服務標準銜接,提高在列車時刻、票務服務等方面的協同運營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制定本省不同層次軌道交通協同運營服務標準,推動不同層次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的協調融合。
不同層次軌道交通實現貫通運營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統一的服務標準,提升一體化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公平互利、平等協商、保障安全的基礎上,互相開放線路,提供運輸便利。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軌道交通跨線運輸監管要求,建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協調聯動機制,保障跨線運輸安全暢通。
第十五條 編制地方鐵路列車運行圖應當遵循安全、公平、效率原則,保障地方鐵路運營單位公平參與競爭和充分利用線網資源。本省跨兩個以上地方鐵路運營單位且不跨線國家鐵路的地方鐵路列車運行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有關地方鐵路運營單位等編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地方鐵路省級綜合監控調度指揮平臺,建立運輸調度管理制度,對地方鐵路和與地方鐵路貫通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施行分級管理、統籌應急指揮、信息共享分析,保障運行效率和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區段運營,根據需要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通過標識、廣播、視頻設備、網絡等多種方式告知社會公眾,做好乘客疏導和現場秩序維護等工作,同時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支持推動軌道交通車輛維修、基礎設施維修等設施和運輸、應急資源實現共享共用,提高運輸效益。
支持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軌道交通富余運力和設施能力發展軌道交通快件運輸,提高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綜合利用效能,推動軌道交通快件運輸與社會物流、城市末端配送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服務制度,加強運營調度管理,維護正常運營秩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運行準點率和運行效率,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運營服務。鼓勵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采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先進技術設備和有關設施,保障和提升運營服務質量。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結合設施設備條件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設置專門服務窗口、專用等候區域、綠色通道、優先坐席和升降電梯等,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提供售票檢票、輔助器具、咨詢引導、字幕報站、語音提示、預約定制等便利服務。
第十九條 支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推進不同層次軌道交通的安檢互認,推動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禁限目錄和作業標準的協調統一。
第二十條 支持推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軌道交通的票務互認,推動建立票務互通機制,促進完善聯程、往返等票務服務,提升通勤服務品質。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本省不同地區、不同層次軌道交通的票務互通,推動實現乘客一站購票、一票通行,提高便捷支付能力。
鼓勵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軌道交通票價體系。軌道交通票價的制定和動態調整應當統籌考慮運營成本、社會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狀況、乘客滿意度、服務質量、運輸距離以及換乘方式等因素,依法履行定價相關程序。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線路兩側應當依法設立線路安全保護區并向社會公告。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規范在具備條件的區域設置安全保護區提示或者警示標志,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安全保護區提示、警示標志。
在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作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在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外作業可能跨越、觸及或者擾動軌道交通線路,危及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征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意見,同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軌道交通沿線安全治理責任,開展常態化安全治理,及時向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報告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問題隱患。
在軌道交通營業線開展施工維修作業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施工維修作業計劃并嚴格執行,同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需要其他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配合的,應當會同有關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制定施工防護方案。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置軌道交通設施內的報警、滅火、逃生、防洪、防汛、防爆、救援、應急廣播、緊急疏散照明等安全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正常運轉。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管理,統籌規范設置軌道交通線路、車站、列車的廣告設施以及車站內的商業網點,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數據分類分級保護要求,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術防護措施,保障列車運行控制系統等關鍵系統的網絡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條 不同層次軌道交通實現貫通運營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享運營、應急、服務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軌道交通信息監管平臺,推動與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信息統計分析制度,監測軌道交通市場運行狀況。
第二十六條 不同層次軌道交通實現貫通運營的,沿線內地九市人民政府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制定貫通線路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處置責任,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協同能力。
支持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軌道交通應急協調聯動,提高協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軌道交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導致發生影響列車正常行車事件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等報告。未構成事故的,上述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調查分析,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委托,可以組織或者參與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地方鐵路監督檢查聯動機制,并根據國家的授權或者委托依法對地方鐵路建設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應當主動接受、配合監督檢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內地九市人民政府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是指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
本條例所稱跨線運輸,是指軌道交通網中將不同線路以聯絡線或者接軌站進行銜接,列車可以通過聯絡線或者接軌站從本線進入其他線路運行的運輸組織模式。
本條例所稱貫通運營,是指首尾相接的兩條不同軌道交通線路,列車可以實現相互之間直通運行的一種跨線運輸形式。
第三十三條 本省其他地區促進軌道交通發展的相關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相關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