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2年8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辦函〔2012〕149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10月11日
(本文有刪改)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1總則
1.1總體要求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地震災害分級
2 組織體系
2.1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2.2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3 監測報告
3.1地震監測預報
3.2震情速報
3.3災情報告
4 應急響應
4.1響應啟動
4.2指揮協調
4.3處置措施
4.4響應級別調整
4.5響應結束
5 恢復重建
5.1災害調查評估
5.2恢復重建規劃
5.3恢復重建實施
6 保障措施
6.1人力資源
6.2指揮平臺保障
6.3物資保障
6.4資金保障
6.5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6基礎設施保障
6.7宣傳、培訓與演練
7 對港澳臺地震災害應急
7.1對港澳地震災害應急
7.2對臺灣地震災害應急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8.1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8.2海域地震事件應急
8.3火山事件應急
8.4對國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9 附則
9.1責任與獎懲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義
9.4預案解釋
9.5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底線思維、極限思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弘揚偉大抗震救災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地震災害,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軍地聯合,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立即自動按照職責任務分工和有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時解決災區斷路、斷網、斷電等問題,統一調配力量裝備、統一組織應急處置、統一管控現場秩序,確保快速應急響應、快速調派力量、快速調撥款物、快速發布信息。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行政領導機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的行政領導機關。
1.2 編制依據
《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發生地震和火山災害,以及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地震和火山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對工作作出決策部署,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部,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及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聯合應對或共同的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應對工作。超出本行政區域應對能力的,由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提供響應支援或指揮協調應對工作。
3 監測報告
3.1 地震監測預報
中國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國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年度地震趨勢預測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后,中國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應急管理部、中國地震局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央、國務院,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中國地震局、有關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地震監測、預警等信息。
3.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災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門和單位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并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應急管理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組織開展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黨中央、國務院并及時續報,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黨中央、國務院,同時通報應急管理部。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啟動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國家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應急響應級別最高。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或重點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啟動國家地震災害一級應急響應。災區所在地省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國家層面抗震救災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地震災害或重點地區發生6.5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啟動國家地震災害二級應急響應。災區所在地省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國家層面抗震救災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地震災害或重點地區發生6.0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啟動國家地震災害三級應急響應。在災區所在地省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支持下,災區所在地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應急管理部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初判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或重點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啟動國家地震災害四級應急響應。在災區所在地省、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支持下,災區所在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應急管理部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地震災害分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確定本級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級標準。
重點地區包括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以及地震發生所在區域內人口平均密度達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區。
4.2 指揮協調
4.2.1 一級應急響應
4.2.1.1 地方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以及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等工作,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國家地震災害一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按照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災區所在地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及社會應急力量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防范處置次生災害,維護災區社會秩序,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4.2.1.2 國家應急處置
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組織做好災情航空、航天偵察和機場、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國民航局和軍隊等迅速組織、協調開展災情航空、航天偵察。
(2)中央空管辦、交通運輸部、中國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有關機場的有序運轉,組織修復災區機場或開辟臨時機場,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3)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和單位盡快搶修本部門本單位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4)應急管理部、國家消防救援局派出偵查小隊前突偵查,在移動通信網絡和互聯網中斷、道路損毀、電力中斷等極端情況下,調派大型固定翼長航時無人機,協調開辟應急救援空中投送通道。工業和信息化部調派應急通信隊伍和裝備到通信中斷區域,開展應急通信保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能源、郵政等部門和單位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設施運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運輸投送、電力油料供應等保障。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群眾生活保障、社會治安、新聞宣傳、軍隊工作、恢復重建、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等工作組。應急管理部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對以下工作進行部署,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實施:
(1)派遣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搶險、安全生產、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趕赴災區搜救被困人員。根據實際受災情況,有序組織社會應急力量參與。
(2)組織跨地區調撥救災物資和裝備,協調落實中央補助地方救災資金,支援災區保障受災群眾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組織醫療衛生救援、紅十字救援等隊伍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范圍轉移救治傷病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指導、協調搶修通信、電力、交通、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供應以及交通的暢通。
(5)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6)指導災區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安全應急評估,協調、調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專業技術力量支援災區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安全應急評估。
(7)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現場地震觀測設施,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協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現場烈度調查隊伍,開展烈度評定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8)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9)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0)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的非必要出行,對災區周邊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11)組織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12)組織構建救援現場通信信息網絡,建立災害現場指揮機構、搶險救援隊伍與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他指揮機構之間的通信聯絡。
(13)其他重要事項。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必要時在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督促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部署。
(2)根據災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調集救災物資和裝備。
(3)協調指導國家有關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4)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和地方提供交通保障。
(5)協調安排災區傷病員轉移治療。
(6)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7)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其他任務。
4.2.2 二級應急響應
4.2.2.1 地方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制定搶險救援力量、救災物資和裝備配置方案,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以及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災情摸排、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社會秩序維護、基礎設施搶修、宣傳引導、災情發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需要國家層面支援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
災區所在地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迅速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搶險救災等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4.2.2.2 國家應急處置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或災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請求,或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建議,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派遣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搶險、安全生產、醫療衛生、紅十字、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趕赴災區搜救被困人員、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根據實際受災情況,有序組織社會應急力量參與。
(2)組織跨地區調撥救災物資和裝備,協調落實中央補助地方救災資金。
(3)指導、協助搶修通信、電力、交通、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4)根據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監測評估、群眾安置、醫療救治等專項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協助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指導災區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安全應急評估,協調、調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專業技術力量支援災區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安全應急評估。
(6)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現場地震觀測設施,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協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現場烈度調查隊伍,開展烈度評定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7)協調非災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8)需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2.3 三級、四級應急響應
災區所在地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以及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次生災害防范處置、應急恢復等工作。省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和裝備,指導市、縣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支持。
應急管理部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導、協助災區做好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救災物資和裝備調撥使用、救災資金發放、地震趨勢研判和烈度評定、次生災害防范處置、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安全應急評估、災害損失評估、社會秩序維護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4.3 處置措施
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根據災情和抗震救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廣大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在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協調下,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搶險、安全生產、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機械、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搜救被困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協調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加強救援現場風險監測和秩序管控,遇有危險及時傳遞警報,做好救援人員自身安全防護。發揮無人救援裝備在危險救援現場的作用。
4.3.2 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開展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力度,確保被救人員及時得到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病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轉移傷病員,開展異地救治。統籌安排醫療資源,保障孕產期婦女、兒童、老年人等群體基本醫療服務。及時開展受災群眾心理疏導和社會工作服務。
加強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飲用水水質監測和消毒,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人員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糞便等消毒、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加強災區臨時安置點、醫療機構、學校等重點區域消毒工作。加強對鼠疫、狂犬病等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在確保適齡兒童常規免疫工作的基礎上,根據災區傳染病監測情況和傳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適時組織開展群體性預防接種或應急接種。實行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報告”、“零報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災群眾
開放常設應急避難場所,必要時設置符合條件的臨時應急避難場所,迅速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宿等生活問題。在受災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置救災物資發放點,確保救災物資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嚴防火災發生。開展災后衛生知識宣教。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和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老、殘疾人、孕產期和哺乳期婦女、嬰幼兒等群體,確保其基本生活。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善后工作,撫慰遇難人員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生復課。
4.3.4 搶修基礎設施
依托國資央企等交通、電力、通信搶修恢復力量,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碼頭、航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搶險救援隊伍、救災物資和裝備、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4.3.5 加強現場監測
中國地震局組織布設或恢復現場地震觀測設施,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及全國震情形勢進行研判。中國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研判,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自然資源部組織指導災區地質災害監測。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3.6 防范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公路邊坡、橋梁、隧道、航運樞紐、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受威脅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冶煉設施、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等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核電站等核工業生產科研重點設施,做好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4.3.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和裝備、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部位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依法決定災區進入緊急狀態。
4.3.8 開展社會動員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明確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對社會應急力量及志愿服務組織參與救援救助行動的協調、管理、保障。根據災區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必要時向社會應急力量及志愿服務組織發布公告,提供災情動態、救援救助需求、聯系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統一做好社會應急力量及志愿服務組織行動報備、任務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4.3.9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及時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協調安排國(境)外救援隊入境參與救援行動,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分配救援任務,做好保障工作。及時做好國(境)外援助物資和捐贈的接受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
4.3.10 發布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應在地震發生后24小時內舉行首場新聞發布會。
4.3.11 做好新聞報道
統籌做好抗震救災相關新聞報道工作。做好科普宣傳,及時辟謠。依法打擊編造、傳播地震謠言等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
4.3.12 開展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
中國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災情穩定后,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林草、消防救援、地震等有關涉災部門和單位,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社會影響程度、環境影響程度以及地震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害防治能力等情況,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4.4 響應級別調整
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災情及其發展變化,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當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風險、超常規災害時,應果斷提級響應,確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4.5 響應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風險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5 恢復重建
5.1 災害調查評估
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復盤評估應對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5.2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和災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工作。按照有關程序組建恢復重建指導協調小組,負責研究解決恢復重建中的重大問題,科學制定方案,指導恢復重建工作。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或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編制恢復重建規劃。
5.3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本行政區域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資源
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消防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自然災害工程搶險救援隊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紅十字救援隊伍等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石油管線、綜合管廊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專(兼)職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并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城鄉社區組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民政、財政等部門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強化隊伍管理和工作保障,為災害風險隱患識別處置、災情統計報送與核查評估等提供支撐。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地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單位加強地震應急技術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風險和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評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安全應急評估等提供人才保障。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預測、地震區劃、風險監測、災情收集和快速研判、應急通信保障、搜救技術、房屋建筑和基礎設施抗震技術等方面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6.2 指揮平臺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門和單位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人工智能、大數據、數字孿生、遙感等技術,加強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設,形成上下貫通、一體應對、統一高效的應急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共享和報送、應急指揮科學高效、應急資源統籌調度、地震趨勢動態會商研判等,提升災害現場態勢感知能力,提高災情分析研判質效,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科學決策、精準指揮、合理調度。
6.3 物資保障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國家疾控局、國家消防救援局、中國安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重要救災物資和裝備儲備目錄制修訂、集中生產調度、產能儲備、緊急采購供應、運輸保障等工作機制,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供應。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地震易發區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救災物資和裝備實物儲備,并通過產能儲備等方式,提高救災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能力。
6.4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做好救災資金保障工作。中央財政對達到國家地震災害應急響應的地區,按照及時快速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支持災區做好應急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6.5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規劃、建設、管護、使用常設應急避難場所。根據需要,利用符合條件的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置、管理臨時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及物資。
學校、醫院、養老機構、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地震預警終端等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6.6 基礎設施保障
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立足解決災區斷路、斷網、斷電問題,建立健全極端場景應急通信托底保障機制,提升基礎設施快速搶修搶通能力。
工業和信息化部完善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加強通信網絡基礎設施抗震能力建設,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和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確保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廣電總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設施網和機動保障相結合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在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衛星、短波廣播系統,確保一種以上臨時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手段有效、暢通。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指導、協調、監督電力企業加強受損電力設施搶修恢復,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處置裝備臨時供電和災區電力供應。
中央空管辦、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鐵路、公路、水路、航空以及綜合交通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中國氣象局通過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6.7 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廣播電視、地震、共青團、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通過演練等多種形式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教育,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地震等部門和單位加強指導、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養老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基層組織等,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7 對港澳臺地震災害應急
7.1 對港澳地震災害應急
香港、澳門發生地震災害后,應急管理部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震情,向國務院港澳辦等部門和單位通報情況。中國地震局組織對地震趨勢進行分析判斷。黨中央、國務院視情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慰問電;根據特別行政區的請求,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紅十字救援隊伍協助救援,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進行支援,組織物資援助和捐贈;妥善處理有關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的人道主義援助事宜。
7.2 對臺灣地震災害應急
臺灣發生地震災害后,國務院臺辦及時了解災情;視情向臺灣災區表達慰問。國務院根據臺灣救災需求,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紅十字救援隊伍協助救援,援助救災款物;妥善處理有關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對臺灣災區的人道主義援助事宜。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8.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時,中國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應急管理部報告黨中央、國務院,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督導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8.2 海域地震事件應急
海域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地方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海上搜救機構、海洋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通信管理部門等通報情況。自然資源部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分析預測海域地震對我國沿海可能造成海嘯災害的影響程度,并及時發布海嘯災害預警信息。當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險、原油泄漏等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開展海上應急救援。當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電纜中斷時,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迅速開展搶修。當海域地震波及陸地造成災害事件時,參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相應級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8.3 火山事件應急
當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應急管理部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黨中央、國務院。中國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伍趕赴現場,對火山噴發或臨噴異常現象進行實時監測,研判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范圍,劃定隔離帶,視情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轉移居民的建議。必要時,黨中央、國務院研究部署火山災害應急工作,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支援。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轉移居民。
8.4 對國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外交部、應急管理部等部門及時將了解到的受災國災情等情況報黨中央、國務院;必要時,經審批后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國際救援和援助行動。根據情況,外交部、國家移民局及時發布信息,引導我國出境游客避免赴相關地區旅游,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協助安置或撤離我境外人員。當毗鄰國家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造成我國境內災害時,按照我國有關預案處置。
9 附則
9.1 責任與獎懲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虛報、瞞報災情等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預案宣傳、培訓、演練和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自身職能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交通、水利、電力、通信、市政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站、礦山、油(氣)田、石油化工等危險物品生產儲運經營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