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批復》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批復》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批復》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批復〉的決定》已于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批復》的決定
(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次會議通過)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不起訴等決定能否提請復議的批復》(高檢發釋字〔2015〕5號)予以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