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 
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
河南省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
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
(1997年8月22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8月27日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4月29日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4年8月29日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教育、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市區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含電子煙)。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等室內區域可以劃定或者設置吸煙區。民用機場、鐵路車站的控制吸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公共場所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
 。ǘ┑谝豁椧幎ㄒ酝獾钠渌麑W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ㄈ⿱D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
 。ㄋ模w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四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模范遵守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有關規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辦公及公共服務場所加強禁止吸煙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推行黨政機關、幼兒園、中小學校、醫院等無煙環境單位建設。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場所禁止和控制吸煙工作,并將其納入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
  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公共場所禁止和控制吸煙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機關事務、口岸、煙草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和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管理責任制度;
 。ǘ┰诮刮鼰煹墓矆鏊O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不得擺放煙具;
  (三)禁止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ㄋ模┳龊霉矆鏊刮鼰熀臀鼰熡泻】档男麄鹘逃ぷ鳌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共場所不包括商場。
  第八條  禁止未成年人吸煙。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制品。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設立檢查員。檢查員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并配發檢查證件。
  第十條  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并有權向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一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造成該公共場所多次發生吸煙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吸煙的,由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公共場所吸煙的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權依法行使處罰權。
  對當事人罰款時,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檢查員不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檢查員資格,收回檢查證件。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室內吸煙區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第十七條  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