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臺州市長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臺州市長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臺州市人大常委會
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臺州市長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臺州市長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4年4月22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對《臺州市長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合并為一條,作為第十二條, 修改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除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野炊、放生、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浮動設施; 
	“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畜禽養殖戶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含磷洗滌劑。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畜禽養殖戶的具體認定標準,由黃巖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對《臺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名的單數成員組成”修改為“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三至五年,由五至十一名的單數成員組成” 。 
	(二)刪去第二十條第五項。 
	(三)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并對上述兩件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臺州市長潭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臺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