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自貢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
自貢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自貢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23年2月21日自貢市人民政府令74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是指對青、少年實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完全小學、非完全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九年制學校等各種學校。
  第三條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安全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工作,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導、監督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二)受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住宅物業相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揮撲救住宅建筑火災,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五)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防范、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等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支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物業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
  燃氣、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燃氣、電力供應企業,加強住宅物業用氣、用電安全檢查,指導用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依法負有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轄區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進行日常監督,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制定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并公布實施;
  (三)指導、督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根據需要,成立志愿消防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
  (五)組織村(居)民推選消防安全員,負責住宅區的日常消防安全監督;
  (六)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第十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督促物業服務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設置消防知識宣傳設施;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發現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予以制止,對不聽從制止的,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六)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并定期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并接受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物業服務人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四)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物業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組織制定的管理規約應當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
  (一)遵守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配合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
  (三)按照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住宅物業區域內的公共消火栓、給水管網、消防水池等設施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產權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負責定期維護。
  電力供應企業應當加強電氣火災安全技術防范措施,依法承擔所屬產權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開展燃氣安全宣傳,普及燃氣安全常識,每年對低壓庭院管道至少巡查一次,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入戶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物業服務人負責檢查、維護住宅物業的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并劃設標識標線。
  第十六條 住宅物業共用消防設施,由建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按規定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
  無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住宅物業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第十七條 禁止在住宅物業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使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
  鼓勵新建居民住宅區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老、舊住宅小區需要增設、改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場所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并加強指導。
  集中存放場所的管理單位、充電設施服務經營單位要加強充電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
  第十八條 住宅物業的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系說明、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物業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的文書、資料,有關消防設施的竣工圖紙;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及職責,消防組織機構、志愿消防隊伍及其人員組成、職責和器材裝備情況;
  (四)消防設施維保檢測、電氣燃氣檢測記錄,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演練記錄;
  (五)其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人。已經選聘新物業服務人的,新物業服務人應當接收消防檔案。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住宅物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五)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六)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設置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和消防車通行的綠化或障礙物;
  (七)搭建違法建(構)筑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按其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依法負有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住宅物業,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二)業主,是指住宅物業的所有權人,包括具有住宅物業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三)物業使用人,是指具有住宅物業的使用權,但不具有住宅物業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行使住宅物業部分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住宅物業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住宅物業的人;
  (四)住宅物業共用消防設施,是指住宅物業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價格的消防設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