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遼源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政府
遼源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91號
《遼源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七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2015年10月26日    
 
 
 
 
 
遼源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科學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和《吉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防御或者減輕氣象災害,科學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制定計劃。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與同級有關部門協商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環保、城市規劃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安監、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
    第七條  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于公益性事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經費,應當專項用于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開發、人員經費、耗材購置、作業指揮和運行保障。
    第八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發生突發事件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救援和處置,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十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作業人員,并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人數;
  (三)具有保證安全有效地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中心、業務技術體系和規章制度;
  (四)具備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必需的作業裝備、作業平臺、作業通道、作業裝備庫、彈藥周轉庫、值班室、安全防范監控報警設施、電力通信設施、防雷設施。
  第十一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批準的空域和時限組織實施。
  (一)利用高射炮、火箭等作業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需要跨縣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三)需要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從事飛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作業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空地勤待遇;野外作業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野外工作待遇。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應當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得干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通訊頻道。
  第十四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地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無償提供氣象監測、分析、情報、預報等資料;民政、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災情、水文、火情等資料。
    第十五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確保作業安全。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應當記錄作業信息,建立作業檔案。
  第十七條  購置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高射炮、炮彈、火箭發射裝置、火箭彈、焰彈發射裝置、焰彈等屬于武器裝備和爆炸物品的設備,由作業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采購。
  本條前款規定的設備,禁止擅自購買和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不得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設備的運輸和儲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設備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提請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年檢。
  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經確認報廢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以及已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焰彈,不得用于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活動。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車輛和作業車輛的管理,按照省防災減災車輛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于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使用不合格、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
  (二)侵占、損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設施,干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通訊頻道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