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告程國旗訴被告衛永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8-3)
                            
						
						
  關于原告程國旗訴被告衛永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1439號
            原告程國旗,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紅軍,濟源市亞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衛永行,男,成年。
            原告程國旗與被告衛永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史立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國旗的委托代理人張紅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衛永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在其經營的開山商行購買空壓機,尚欠其貨款8000元,并給其出具了一張欠條,該款至今未付,F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貨款8000元。
            被告未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于2007年6月7日出具的欠條一張,以此證明被告欠其空壓機款9500元,于2008年2月5日支付1500元,剩余8000元未付。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由于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被告在原告處購買空壓機,剩余9500元貨款未付,被告于2007年6月7日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后被告于2008年2月5日支付原告1500元,剩余8000元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購買原告的空壓機,應當全額支付貨款。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貨款8000元,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衛永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程國旗80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史  立  
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  利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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