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順訴趙艷麗、陳少飛借款糾紛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1-7-25)
                            
						
						
  李三順訴趙艷麗、陳少飛借款糾紛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源民初字第157號(hào)
            原告李三順,男,40歲。
            委托代理人王曉軍,河南匯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趙艷麗,女,31歲。
            被告陳少飛,男,32歲。 
            原告李三順訴被告趙艷麗、陳少飛借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李三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曉軍,被告陳少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艷麗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三順訴稱,2008年農(nóng)歷9月,被告趙艷麗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9年7月,被告趙艷麗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之后,原告因急需用錢,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歸還。 
            遂訴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2000元,并互負(fù)連帶責(zé)任;2、本案訴訟費(fèi)由二被告承擔(dān)。
            被告陳少飛辯稱,二被告并未借原告的錢,錄音中的小麗的聲音,也并不能證明就是被告趙艷麗的聲音,該錄音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錄制的,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被告趙艷麗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農(nóng)歷9月,被告趙艷麗以做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9年7月,被告趙艷麗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兩次借款均二被告均未出具借條。原告因急需用錢,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歸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2000元。
            上述事實(shí),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三順訴稱被告陳少飛、趙艷麗、向其借款12000元,被告陳少飛不認(rèn)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錄音證據(jù),不能直接證明被告陳少飛、趙艷麗向原告借款的事實(shí)。原告在庭審中提交的通話記錄及通話清單與錄音資料是屬同一性質(zhì)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三順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fèi)100元,由原告李三順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磊
                                                             代理審判員      劉亞偉
                                                             代理審判員      楊  景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笑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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