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秋苗、李思甜因與被上訴人鄧楠楠、原審被告李承畢、鄭允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1-11)
                            
						
						
  上訴人李秋苗、李思甜因與被上訴人鄧楠楠、原審被告李承畢、鄭允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濟中民三終字第7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秋苗,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思甜,女,2004年12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秋苗,系李思甜之母。
            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社青,濟源市濟水法律事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鄧楠楠,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鄧發(fā)山,系鄧楠楠的父親。
            委托代理人李會霞,系鄧楠楠的母親。
                原審被告李承畢,男,1945年1月13日出生。
            原審被告鄭允蓮,女,1945年10月19日出生。
            二原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濟源市北海法律事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李秋苗、李思甜因與被上訴人鄧楠楠、原審被告李承畢、鄭允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濟民一初字第6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秋苗、李思甜的委托代理人李社青、被上訴人鄧楠楠的委托代理人鄧發(fā)山、李會霞、原審被告李承畢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rèn)為,因李秋苗、李思甜在二審訴訟中放棄對債務(wù)人李秋紅遺產(chǎn)的繼承,二審案情發(fā)生重大變化,導(dǎo)致一審認(rèn)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09)濟民一初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濟源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黃存智
            審  判  員   閆志強
            代理審判員   商  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  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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